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?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哪些?-焦点滚动
2023-07-06 15:10:24 来源:法律包
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?
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主要是:
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。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,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,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。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。
无民事行为能力。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、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。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
有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亲自参加民事诉讼活动,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,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,而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被分为,因此有理由相信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问题,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原则上有相同之处。
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哪些?
身份关系诉讼,又称人事诉讼,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,而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。身份关系诉讼的范围,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:1、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诉;2、婚姻无效之诉;3、撤销婚姻之诉;4、离婚之诉;5、夫妻同居之诉;6、收养关系成立不成立之诉;7、收养无效之诉;8、收养撤销之诉;9、终止收养之诉;10、婚生子女否认之诉;11、请求认领之诉;12、认领无效之诉;13、撤销认领之诉;14、就母再婚后所生子女确认其父之诉。